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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省建材行业协会以“应对市场恶性竞争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”为名,牵头组织十余家主要会员企业召开闭门会议,并在会上通过了《某省建材行业自律工作方案》及《诚信经营公约》,其中明确规定所有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最低限价,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价销售;同时要求每家会员企业缴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,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处以罚款。为确保执行到位,协会还专门成立了“价格督查小组”,定期巡查各企业定价情况。
该《诚信经营公约》实施后,当地建材市场价格普遍上涨15%以上,消费者投诉量激增。一家新入驻的某品牌建材企业因拒绝加入该协议,遭到协会成员联合抵制供货渠道,因而某品牌建材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实名举报。
收到举报信息后,市场监管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,通过调取会议纪要、财务往来凭证和市场价格数据,最终查实该协会组织价格垄断的违法事实。
部门说法:
本案是典型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案件。虽协会以“行业自律”为名,但其通过公约形式固定商品价格,实质上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:一是直接剥夺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。协会通过保证金制度强制企业执行价格协议,破坏了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;二是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。新进入者不得不接受既定的价格联盟,否则就会遭到集体抵制;三是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。当地建材价格被人为抬高,消费者被迫承担不必要的支出。
南海区司法局提醒,当前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。行业协会不能以“行业自律”之名行“限制竞争”之实,本案中某省建材行业协会的行为同时违背了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的基本要求。
行业自律不等于价格同盟,公平竞争才是市场健康的基石。任何以“维护行业利益”为名,行限制竞争之实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相关法条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,排除、限制竞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,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,合规经营,维护市场竞争秩序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:
(一)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;
(二)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;
(三)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;
(四)限制购买新技术、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、新产
品;
(五)联合抵制交易;
(六)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,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,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,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。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第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(以下统称政策措施),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(以下统称起草单位)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。
来源:南海融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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